详解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汽车三包
由 原平台 在 2017年02月08日 转载于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为消费者及汽车经营者解决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一直以来是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汽车三包。
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汽车三包
私自改装车辆、私家车作营运用途、因气候等非抗力因素导致车辆损坏、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等情况无法享受三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 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 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注意:消费者务必保留好购车凭证和各类修理单据。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
广州某消费者反映车辆在包修期内出现车窗玻璃升降器损坏故障,要求4S店为其免费进行维修。但4S店偶然得知该车辆在某打车软件平台注册成为“专车”,并已经从事营运工作,所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经营者对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本案件中,虽然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但由于车辆用于营运,原则上符合三包的免责条件,所以4S店可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案例二】
辽宁某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与4S店签订了如下协议:4S店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购车优惠,消费者自愿放弃车辆的三包权利。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变速器异响问题,多次维修不能排除故障,消费者提出“换车”要求,被拒绝。
【分析处理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免保协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这类约定无效。本案例中4S店仍需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履行三包责任。
问题扩展
扩展一:人身、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三包来索赔吗?
汽车三包规定主要是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进行了规范,因汽车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建议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偿。
【案情简介】
北京某车辆在行驶里程仅为9公里时出现了爆炸起火事故,车辆的购置价格达300余万元人民币。车主要求4S店按照汽车三包规定为其更换新车或退款,并对车辆里的受损物品、人身和心理造成的伤害等进行赔偿。4S店表示等相关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出来后,会与消费者进行协商退款或更换新车等赔偿事宜。
【分析处理意见】
本案例中,消费者对除车辆本身以外其他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诉求,不在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内,消费者可通过与4S店协商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建议: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了自燃,车辆被烧毁,车上的个人物品及财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除车辆本身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失建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
扩展二:专家参与争议处理有什么作用?
目前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建立了汽车三包技术咨询专家库。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出现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可以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聘请专家参与争议处理,专家将根据其丰富的经验,对三包问题进行判断和分析,提出技术咨询意见,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参考依据。
扩展三:三包凭证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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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国汽车三包网、产品安全与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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