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最新措施来了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0年03月04日 转载于 大连发布
搭建疫情防护用品
增产保供审批“绿色通道”
依托大连市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对确需现场办理事项,推行“预约办”,预先完善申办材料,窗口快速办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
依托大连市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计量、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等许可事项,通过电子证照、快递送达等方式,实现办事者与审批者全程“零见面”。
搭建疫情防护用品增产保供审批“绿色通道”。对隔离衣、隔离面罩等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产品备案以及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涉及防疫物资保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备案)事项,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特事特办。
当天当场拿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当天受理,当场拿证。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推行即时远程现场核查模式。对确需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在保障审批条件不降低、审批标准不放松的前提下,采取“远程线上即时视频查验+线下文件审查”模式,压缩办理时限。
此外,强化企业复工复产计量帮扶。向复工企业开通检定校准、检验检测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保障防疫定点医院、医疗机构、防控用品生产企业等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涉及产品的检验检测。对机场、车站、地铁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测温设备,第一时间安排计量检定、校准。
禁止提供“堂食”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压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提供现场就餐服务,采取打包外带或网络订餐实施无接触外卖配送;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和事业单位食堂实行分餐配送,企业单位食堂实行分散性就餐,联合食品行业组织和网络订餐平台等免费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培训。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支持药品和口罩、防护服等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扩大产能、满足供应。要严格执行防控指挥部令,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和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经营领域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加强涉农物资价格监管,支持春耕备播和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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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复工复产“30条”
一、依托大连市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设立咨询帮办电话,由经验丰富的登记员负责解答咨询业务,指导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渠道办理登记注册。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容缺受理、专人专办、特事特办。对确需现场办理事项,推行“预约办”,预先完善申办材料,窗口快速办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
二、依托大连市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计量、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等许可事项,通过电子证照、快递送达等方式,实现办事者与审批者全程“零见面”。
三、执业药师注册由“网上申报,窗口受理”调整为“网上全程办理”。申请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注册后,在线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资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审批工作人员网上受理、审批、制证。
四、搭建疫情防护用品增产保供审批“绿色通道”。对隔离衣、隔离面罩等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产品备案以及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涉及防疫物资保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备案)事项,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特事特办。
五、依托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对于疫情急需药品开通“绿色通道”,设置专人对接,保证疫情相关药品及时通关。
六、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落实专人办理,做到特殊审批事项即到即办,待疫情解除后适时补充实施现场核查。
七、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对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等六类食品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 申请许可要件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先发证, 疫情结束后组织现场核查。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疫情解除后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申请小餐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 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当天受理,当场拿证。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九、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可以通过企业自我声明承诺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十、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换证、扩项等许可审批。疫情期间,暂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改由通过专家文审、后续评审等方式进行。申请复查换证延续有效期的,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直接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待疫情解除后适时补充实施现场评审。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十一、推行即时远程现场核查模式。对确需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在保障审批条件不降低、审批标准不放松的前提下,采取“远程线上即时视频查验+线下文件审查”模式,压缩办理时限。
十二、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商标注册申请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十三、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
十四、延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限。对有效期届满或需要实地核查延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十五、延长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期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 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的, 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十六、延长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测机构许可期限。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 可以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十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延期换证。暂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涉及疫情防控、重大项目除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到期需要复审换证的,自动延期,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申请证书复审。
十八、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知识产权当事人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事务、权利丧失的,疫情影响消除后指导其适时请求恢复权利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十九、开展“一企一书一策”质量帮扶。围绕原材料把关、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检验、质量管理、标准执行以及人员技能培训等方面, 实施“一企一书一策”,指导企业完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 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二十、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二十一、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查询检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执行标准时效性确认和符合性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疫情防控相关标准,提供商品条码质量检测,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组织标准化研究机构在大连市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疫情防控相关标准免费查询子平台。
二十二、引导认证机构加强技术服务,开辟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办理。
二十三、强化企业复工复产计量帮扶。向复工企业开通检定校准、检验检测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保障防疫定点医院、医疗机构、防控用品生产企业等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涉及产品的检验检测。对机场、车站、地铁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测温设备,第一时间安排计量检定、校准。
二十四、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鼓励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检验检测服务,规范检验检测操作方法流程,切实做到过程可追溯、检验质量有保障;对于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相关产品检验检测,特事特办、随送随检。
二十五、减免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收费。协调相关机构对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企业标准执行符合性咨询服务、企业制定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标准费用予以免收;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食品、农产品、工业产品、纤维制品等检验检测项目分别依据辽宁省收费标准(辽价发〔2016〕106号)和相关机构产品价格项目收费减半。
二十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十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压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提供现场就餐服务,采取打包外带或网络订餐实施无接触外卖配送;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和事业单位食堂实行分餐配送,企业单位食堂实行分散性就餐,联合食品行业组织和网络订餐平台等免费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培训。
二十八、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支持药品和口罩、防护服等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扩大产能、满足供应。要严格执行防控指挥部令,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
二十九、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做好疫情期间中央和地方新出台支持复工复产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搭车收费、转嫁成本、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借防疫之机巧立名目增加企业负担。
三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和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经营领域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加强涉农物资价格监管,支持春耕备播和农业生产。
本措施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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