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3年04月23日 转载于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1.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城区于河思胜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3日,潍城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市锦府全驴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州市锦府全驴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9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3.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国栋农家饭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6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诸城市国栋农家饭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4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4.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光市才录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寿光市才录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3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5.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丘市彤硕餐饮服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7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6.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市龙迪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4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7.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昌邑市柳疃镇十七里香炒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2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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