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2年12月13日 转载于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或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韩某某经营的韭菜、豇豆在2022年5月12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其中韭菜的检验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豇豆的检验结论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肥城市尚品坊南京灌汤包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8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尚品坊南京灌汤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西侧柜台上摆放有“红牛”牌饮料两罐,罐体标注为保健食品,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标注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尚品坊南京灌汤包店再次进行检查,该店店内西侧柜台上仍发现摆放有“红牛”牌饮料两罐待售,且《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变更经营项目。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肥城市鸡公虾婆餐饮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6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肥城市新合作购物中心5楼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肥城市鸡公虾婆餐饮店后厨冰柜内有超过保质期的沙拉酱(香甜味)3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保质期为9个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的沙拉酱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肥城市大董商贸店超范围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8月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大董商贸店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店货柜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检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婴幼儿配方乳粉,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2日日常检查时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肥城市艾比客快餐店无有效健康证明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8月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艾比客快餐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店正常营业,经营场所内有两名工作人员,要求出示有效《健康证》,其表示今年还未办理,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2日日常检查时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肥城市新陶小卖部涉嫌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9日先后对肥城市新陶小卖部进行日常检查时,该店现场均无法提供“御财”牌黄豆酱汁的供货商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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