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总指挥部最新通知!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1年11月22日 转载于 新闻大连

大连总指挥部最新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

医学观察工作指引的通知

大疫经指发〔2021〕5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专家组起草的《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

2021年11月21日


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工作指引

为做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以下简称居家隔离人员)的管控工作,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社区(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指南》等要求,结合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居家隔离实施基本条件

1.居家隔离对象确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参照新冠疫情防控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居家隔离对象。


2.居家隔离场所评估。居家隔离人员居住场所须由社区医务人员进行居家内外环境专业评估。不满足居家隔离场所条件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


二、居家隔离人员管控要求

3.做到足不出户。居家隔离人员在居家隔离期间必须做到足不出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私自外出,拒绝一切探访。私自外出者,一律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计算,费用自理。


4.隔离居住要求。居家隔离人员宜单独居住。如有同住人员,须与居家隔离人员共同执行管控措施。同住人员尽量减少与居家隔离人员及其使用物品的接触。


5.配合核酸检测。为避免对邻居的影响,由社区组织联系核酸检测机构为居家隔离人员安排入户核酸采样,居家隔离人员必须配合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须详细记录每次核酸检测信息,务必做到人头清、核酸检测清,确保居家隔离人员在完成居家隔离要求后,方可解除居家隔离。


6.自我健康监测。居家隔离人员须每天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主动报告给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登记。身体如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


7.采取预防措施。经常开窗通风,每日至少进行1次房间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卫生间等部位的排风口应予以密封。在冲水马桶蓄水箱内或便池内投消毒药片对厕所下水消毒。生活垃圾应使用专用垃圾袋扎口密封,对其外表面进行消毒,严禁私自开门将垃圾堆放门外。


8.保持通讯畅通。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须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管理人员保持联系。独居的老、弱、病、残等特殊人员,需确定同住人员或紧急联系人。


9.对违反居家隔离管控要求,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不配合管控工作,瞒报信息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居家隔离管理工作要求

10.配备专班人员。参照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配备和管理要求,根据社区实际情况,配备由社区干部、网格员、信息联络员、公安干警、卫生服务人员、物业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工作专班。


11.履行告知义务。工作人员通过书面或电子告知书等方式,向居家隔离人员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并告知其居家隔离期间的管理保障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12.强化技防措施。在居家隔离住所户门加装门磁报警等装置,有条件的可再加装摄像头。


13.开展健康监测。通过微信、视频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关注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状况,并及时记录。如发现隔离人员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


14.提供保障服务。及时回应居家隔离人员的诉求,为其提供代办、代购、代送等基本生活服务。关注居家隔离人员身体状况,协调提供必要医疗卫生服务。如居家隔离人员需要外出就医,要及时报告,经批准后,联系转运事宜。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


15.规范处理垃圾。居家隔离人员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扎紧塑料袋并对其外表面进行消毒后,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日由工作人员定时上门收取,收取时垃圾严禁落地,做好相应消毒工作(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75%酒精喷洒消毒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口袋)。


16.加强个人防护。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规范做好个人防护。要求居家隔离人员在开门或离家时规范佩戴口罩。


17.室外环境消杀。对居家隔离人员居所外环境,如走廊、电梯、楼梯等部位进行规范消毒,建立消毒工作记录台账,做好消毒记录。


18.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可参照该工作指引实施居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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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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