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21)
由 原平台 在 2018年05月08日 转载于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我们对《释义》予以连载,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产品、服务违反强制性标准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是保底线的标准,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政责任已经做了规定,因此本条只做了衔接性规定,同时引入信用惩戒机制,新增了“记入信用记录”“予以公示”两项行政处理措施。
一、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查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可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可由商检机构根据本条予以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属于“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可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除了《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违反强制性标准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将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由负责查处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公示,在其他系统公示违法信息的需要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三、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如果危害较大,应当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有多个罪名直接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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