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药监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0年08月21日 转载于 中国标准化

药品审评中心表示,自2020年1月31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的疾病被世卫组织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来,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在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的研发。为加强对新冠疫苗临床评价的指导,推动新冠疫苗尽快上市,药监部门参考世卫组织发布的目标产品特性形成了本指导原则。
据介绍,新冠疫苗作为创新型疫苗,在考虑批准上市临床评价标准时,需要结合当时的疾病流行状况、传播能力、预防和治疗手段、公共卫生需求等综合考虑。
临床上所需要的新冠疫苗应可用于所有易感人群的主动免疫,可以预防新冠病毒感染所致疾病的发生或减轻疾病的严重程度,最好可以预防新冠病毒的感染,并具有长期的保护性。在新冠病毒疫情暴发时,新冠疫苗可与其他防控措施一同使用,遏制或终止疫情暴发。
目前,新冠疫苗的研发主要包括病毒灭活疫苗、基因工程重组疫苗、病毒载体类疫苗、核酸类疫苗(质粒DNA、mRNA)等。
据药品审评中心透露,资料显示,所有年龄段人群均对新冠病毒易感,需要大规模接种以形成群体免疫屏障和阻断传播。因此候选新冠疫苗最好能适用于所有年龄段,包括孕妇及哺乳期女性;至少应适用于成年人,包括老年人。
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结合安全性考量,疫苗临床研究应分步开展不同年龄人群的试验。首先在成年人中获得初步安全性数据,在保持合理间隔后启动老年人临床试验;未成年人需基于成年人、老年人的安全有效性结果独立开展临床试验;6岁以下儿童应基于其他人群的研究结果综合考虑。
对于开展未成年人群临床试验,可考虑分为不同的年龄亚组(例如12至17岁、6至11岁)序贯入组。
关于3至5岁人群,应视≥6岁人群的安全有效性研究结果,并结合疫情形势发展和临床需求等进一步综合评价确定。该人群若需开展临床试验,应充分借鉴≥6岁人群的研究结果,减少无效剂量和程序的探索。
对于3岁以下人群,该人群新冠病毒的暴露风险相对较低且临床表现轻,且可依赖全人群建立的免疫屏障进行预防,同时考虑到新冠疫苗的创新性和风险未知,暂不建议入组3岁以下人群开展临床试验。
新冠疫苗作为创新型疫苗,Ⅰ期临床试验的重点是考察疫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因此应首先考虑保证受试者的安全。Ⅱ期临床试验则应考虑进行充分的免疫剂量、免疫程序(剂次、间隔)探索。
为确保上市广泛应用的新冠疫苗能产生预期的效果,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其对目标人群的保护效力最好能达到70%以上,至少应达到50%。
疫苗最好能提供1年及以上的保护,至少提供6个月的保护。其保护持久性研究可通过上市后持续的人体试验或动物研究积累数据。
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疫苗上市后,应继续观察在大范围接种情况下的安全性和临床保护效果,并对保护持久性继续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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