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拟修订 与国际接轨
由 原平台 在 2018年07月27日 转载于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7月21日向媒体通报,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单主要内容是修改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
现行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自2013年起分批实施,2015年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标准发布实施以来,有力引领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管理转型,对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全国和重点区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定期评估并适时修订的有关要求,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标准开展了专题评估。
中国工程院组织来自多个相关领域的50多位院士、专家开展了评估。评估专家组充分肯定了标准实施效果,认为标准内容总体科学、可行,应当基本保持稳定、继续推进实施;同时,建议标准及配套技术规范部分内容应予以修改完善,特别是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规定沿袭了此前标准规定的标准状态(0℃、1个大气压),与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现行规定均不一致,国内外监测结果可比性不强;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下一步防治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水平的角度,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予以修改完善。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按照该部署,生态环境部组织原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并向相关部委、地方、科研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修改单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污染物按照标准状态(0℃、1个标准大气压)监测,修改为气态污染物按照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实况状态(监测点的实际气温和气压)监测;二是明确要求各监测点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支持空气质量数据的对比分析。此次修改前后的标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不变。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折算,状态调整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密切关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适时开展修订。
专家解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近日对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中国工程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估专家组组长郝吉明院士,标准修改单及原标准编制组组长武雪芳研究员就标准评估和修改中的若干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估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郝吉明:2017年3月,中国工程院受原环境保护部委托对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专题评估,中国工程院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顾问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执笔组及支持团队,组织了本领域的主要院士、专家和重点区域一线业务骨干约50多名的评估队伍,组建了标准实施成效评估、国内外标准综合评述、完善我国标准体系的对策建议等三个工作组,重点分析标准各指标在空气质量管理中的作用、诊断标准及配套技术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梳理了标准与国外主要标准体系设计的异同,结合我国未来空气质量管理的需求,提出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议。
评估工作历时5个月,在各工作组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了七次全体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形成了最后的评估报告。
问:为什么说现行标准的首要问题是状态参数问题?
郝吉明:评估报告认为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2012年颁布和分阶段实施以来,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引领了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转型。但标准及配套技术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PM2.5监测结果的湿度影响、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报反映空气质量快速变化的准确性,以及标准中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匹配性。在这些问题中,有些需要深入研究,特别是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就需要在系统研究污染状况、健康影响、控制技术、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科学的调整;有些问题可以根据标准实施过程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参考国际标准体系中的通行做法,尽快完善并颁布实施。
评估报告通过对2013-2016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全国338个城市的业务化监测和国内主要科研单位研究成果的系统总结,认为现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最主要问题,是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我国历次制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规定按照标准状态(0℃,1个标准大气压)计算污染物质量浓度和排放量,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使得国内外污染物质量浓度的监测结果可比性不强。
首先,我国国土面积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具有西高东低的特征,全国平均气温显著高于0℃,特别是青藏高原与东部沿海地区的气压差别很大,高原地区PM2.5污染状况被高估40%以上,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水平难以很好反映真实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影响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分区管理和污染防治。
其次,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相比,温度和湿度相差较大,颗粒物在大气中沉降速率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差异,进而导致采样时颗粒物粒径筛选及测量质量浓度计算的较大误差,影响了PM2.5和PM10监测结果准确性。测量工况采用大气实际状况,将有利于从颗粒物筛选等方面提高监测的准确度和精度。
第三,目前,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规定气态污染物的质量浓度通常折算到参考状态(美国:25℃,欧盟:20℃,一个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的监测评价通常按照大气实际状况(实况)计。我国的标准状态与国际通行的参比状态或实际状态在质量浓度测量和计算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开展国别污染状况评估时不能准确反映我国真实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也不利于开展积极的环境外交和参与全球大气污染治理。
基于上述综合考虑,评估报告系统分析了标准状态和参比状态对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影响和主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认为现行标准体系应当保持基本稳定,建议参照国际通行方法,将标准中气态污染物的状态参数调整为参考状态(25
℃,1个大气压),将颗粒物的状态参数调整为实际状态。同时,建议应加强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为完善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支撑。
问:2012年修订标准时为何未调整监测状态?
武雪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部分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订。1982年首次制定的标准中未规定监测状态,但当时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规定监测状态采用标准状态,即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0℃、1个标准大气压)的状态;此后,1996年首次修订时在标准中明确规定采用标准状态,沿用至今。
2012年修订标准时,考虑到纵向的历史继承和横向的相关标准协调等问题,未修改监测状态。标准状态在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沿用时间长,涉及到的标准种类多、数量大,修改相关规定涉及面广、工作任务比较繁重,2012年修订标准重点关注调整污染物项目、限值、统计要求等一系列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当时标准修订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专家、部门、地方研讨会,相关各方均未提出修改监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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