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执法人员有了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答案”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0年07月01日 转载于 工人日报
两家“正泰”撞脸、“咖啡伴侣”碰上“咖啡伴旅”、“江小白”商标争夺战……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领域官司不断。然而,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迫切需要相关规定指引,让执法人员判定更有据可循。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出台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旨在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据介绍,《标准》共38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这个《标准》很细、操作性强,给常见的争议问题提供了标准答案。”北京市律协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举例说,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不知道”较为原则,认定不易。
熊超曾经手过一个红酒商标侵权案件,销售侵权红酒的商家表示不知道侵权,并且可以提供进货、销售等相关证明,但是其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最终法院仍判定免责。而《标准》对销售商免除责任的相关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其中一条就是“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李鬼李逵难辨别也是一大难题。对此,《标准》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电商平台上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多了起来,而平台的责任认定一直不易。熊超告诉记者,现实中,一些电商平台被告知销售的产品存在商标侵权后,置之不理,一时也拿它没办法。
对此,《标准》明确,电商平台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表示,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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