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三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标准
由 原平台 在 2017年05月23日 转载于
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提出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新发布的三项环保标准编制的目的是什么?规定了哪些内容?有什么亮点?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就标准的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问:为什么要编制这三项环保标准?
答:企业法定责任和义务、缺少技术指导性文件、开展过程存在问题。
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环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我国缺少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对每个排污单位来说,生产工艺的污染排放特点不同,各监测点位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控制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虽然各种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已从不同角度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普适性、原则性的特点,因此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
自行监测开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由于缺少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在对企业自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合理,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和规范。
问:新标准的印发是否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关?
答:新标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技术支撑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由企业“自证守法”。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事项。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用于规范各地对企业自行监测要求,指导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因此,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技术支撑文件。
另外,对于暂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自觉落实《环保法》要求,参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
问:新标准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监测的一般要求、方案制定、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即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保存和公开监测数据的基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从监测机构、人员、出具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监测信息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
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结合行业排放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总则》中相应的内容进行细化。
问:《总则》与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关系?
答:《总则》是纲领性文件,统一思路和要求。
对行业指南总体性原则进行规定,作为行业指南的参考性文件。
对于行业指南中必不可少,但要求比较一致的内容,可以在《总则》中进行体现,在行业指南中加以引用,即保证一致性,也减少重复。
对于部分污染差异大、企业数量少的行业,单独制定行业指南意义不大,这类行业企业可以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行业指南未发布的,也应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
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为提高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导的针对性和确定性,按照《总则》的总体原则,根据行业产排污具体情况,制定行业指南。本次发布的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配套技术文件之一。
问:新标准有哪些亮点?
答:细化了编制要求;体现“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与相关标准有效衔接;兼顾系统性和针对性。
细化了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要求。与以往相关技术规范相比,这三项标准对自行监测方案的关键要素进行了细化,对监测内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的确定提出了技术要求,提高了可操作性。
监测方案确定的内容体现了“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在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内容的确定上,既给出了最低要求,也提出了排污单位可自主选择的内容。如,在监测频次上,标准给出了最低监测频次,同时提出排污单位可调整监测频次的相关原则;在监测指标上,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开展监测的指标,指南中给出了具体频次要求,其他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但排污单位实际排放的,也应纳入监测范围。
与相关标准规范有效衔接。本标准是对现有标准体系的补充。我国已经发布了一系列监测技术规范、方法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时,应遵循这些标准规范。本标准通过与这些标准规范的衔接,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进行系统性指导。
《总则》与行业指南的体系设计兼顾了系统性和针对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一个“1+N”的体系,《总则》为统领,既对行业指南的编制进行指导,也对各行业都涉及的共性内容进行统一规定。行业指南根据《总则》确定的原则,结合行业特点,重点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等体现行业特点的内容进行规定。这样的体系设计,既可以避免行业指南中有重复性的内容,也能够提高行业指南的针对性。
来源:国家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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