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第一批)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3年04月20日 转载于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深入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盐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不断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带动全社会形成文明用餐、节约为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深入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盐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不断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带动全社会形成文明用餐、节约为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东台唐洋分局查处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3月29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唐洋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唐洋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02


  射阳局查处某渔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4月3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海通分局对某海鲜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以“满300打折”方式诱导3位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海通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0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海通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以“满500打折”方式诱导9位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针对当事人拒不改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海通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已调查终结。

 

  03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2年11月24日,东台市消费者赵某在某饭店预定8人用餐,饭店负责人为其制定了最低消费158元每客的菜单,后实际用餐人数是6人,并减少了两个菜品。结账时,饭店负责人表示实际用餐人数比预定的少了2人,实际消费数额未达到包间“最低消费”标准,依然按预定的8客、每客158元价款收费,合计收费1264元。

 

  赵某向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饭店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且诱导消费者为了满足“最低消费”而超量点餐,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饭店系初次违法,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饭店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通知书》,责令饭店进行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饭店负责人认识到其行为不当立即整改,退还赵某500元价款,并承诺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

 

  04


  建湖局查处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2023年3月20日,建湖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县城向阳西路24号和京城国际S-1幢的两家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两家餐饮店均存在在店堂及包厢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标语、标识,点菜单上没有提醒顾客适量点餐的内容。

 

  顾客点餐时服务人员未提醒客人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两家餐饮店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盐南局查处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购物中心内的某餐饮服务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多个已结束用餐的餐桌上摆放着较多剩饭剩菜。

 

  经核实,当事人在顾客点餐时,也未有员工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因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自助餐厅,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要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的餐具,并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执法人员建议,餐饮服务单位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员工培训,积极推行N-1点餐、推广“小份菜”“半份菜”,将制止餐饮浪费的理念和要求体现到餐饮服务各个环节。


  06


  大丰南阳分局查处某酒店未采取措施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4月11日,大丰南阳分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对某缘门酒店、某轩大酒店和某煌酒店有限公司三家酒店用餐包厢进行餐后检查,发现部分餐桌上仍存有不少米饭、面食、肉类、时蔬及海鲜等剩余,造成明显食品浪费。

 

  经该局查实,三家酒店经营场所内均未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及适量点餐提示提醒,服务人员也未及时提示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三家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7


  滨海局查处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3日,滨海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滨海县东坎街道某酒楼和滨海县东坎街道某麻辣香锅店未在就餐区、操作间、收银台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餐饮服务者起到了警醒作用。

 

  08


  东台安丰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案

 

  3月30日,东台安丰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无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丰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9


  射阳四明分局查处某餐饮店诱导误导超量点餐案

 

  4月6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四明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餐厅内餐桌上有较多食物剩余浪费现象,经核查当事人存在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四明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四明分局再次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餐厅内餐桌上仍有大量食物剩余浪费现象,经核查,当事人存在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四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盐城市场监管提醒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将持续加大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力度,丰富宣传形式,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提倡光盘行动。希望广大市民从自身出发,珍惜每一餐饭菜,节约每一粒粮食,共同营造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社会氛围。

 

  供稿:市局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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