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2年10月08日 转载于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柳明龙口粉丝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粉丝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柳明龙口粉丝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成品库堆放着“三联”牌绿豆龙口粉丝70箱,生产日期为“2022.04.01”,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任何企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势必会被严惩。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业主依法诚信经营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案例二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四合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花生油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局移交线索。经调查核实,莱阳市四合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花生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任何食品用香料、香精。市场监管部门会严厉打击食用油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海润福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风琴鱿鱼片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烟台海润福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风琴鱿鱼片经抽样检验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要求。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N-二甲基亚硝胺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虽然该物质可以在水产品中自然形成,但是生产并销售被污染食品,尤其是儿童喜爱的鱼片类食品,会造成安全隐患,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在出厂质检方面的工作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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