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场监管局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3年04月17日 转载于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共管善治,扎实推进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营造“崇尚文明消费、反对餐饮浪费”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
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汽车有限公司食堂未主动对员工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汽车有限公司食堂内未布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也未主动提醒和引导员工按需适量点餐,导致部分消费者所点菜品大量剩余,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义乌市北苑街道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义乌市北苑街道义乌市某饭店未在店内未布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也未主动提醒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导致部分消费者所点菜品大量剩余,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义乌市苏溪镇某早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义乌市某早餐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导致部分消费者所点菜品大量剩余,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义乌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义乌市上溪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上溪镇某餐饮店的美团外卖平台上外卖店中未提醒消费者适度点餐,未提醒消费者点餐分量,导致部分消费者外卖点餐存在食品浪费风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您是这篇文章的第175个读者。
我的资讯收藏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为营造中小企业开展和参与标准化工作的良好环境,提升中小企业标准化意识,运用标准化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塑造产品及企业品牌形象。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决定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标准托管”服务:托管标准100条以内免费,每年进行4次查新服务;100条以上的线下维护、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