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布《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
由 原平台 在 2017年08月07日 转载于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关注。李克强总理指出,共享单车作为分享经济催生的新业态,要深入研究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指导,为分享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8月3日,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提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运营服务。
《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应当予以鼓励。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待规范。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行为,《指导意见》提出,要着力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产业联盟制定团体标准;支持各地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车辆淘汰等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探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加快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运用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机制,促进标准落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针对广受市民诟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针对市民关心的押金问题,《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来源:中国标准化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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