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知识百问百答—国家具体对于制定标准有什么监督检查?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2年05月17日 转载于 大连标准化研究院

好久不见。今天为大家更新新的一期标准化知识百问百答。

第36问 : 企业在执行标准生产活动中,受到什么部门监督管理?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两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37问 :请问,“对标准的制定进行监督和指导”都包含什么内容?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制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二,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拥有标准制定权的下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企业的标准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其四,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通过日常工作、接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标准制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38问 :国家具体对于制定标准有什么监督检查?

         答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主要是通过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基础标准等途径来实现。例如,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标准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标准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发布《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等。对于标准制定进行监督,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对标准制定活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39问 :请问,“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是包含什么内容?

          :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活动。例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执行了强制性标准,是否执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主动监督、接受并处理投诉举报等,随机抽查是主动监督的重要方法。

 

   第40问 :解释下“标准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答 :标准化争议协调机制是定分止争的有效手段。争议的内容可能涉及标准制定主体、标准制定范围、主要技术指标以及标准的组织实施等方面。对争议的协调,首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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