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印发《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0年03月19日 转载于 中国标准化
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照《标准化法》要求,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任务,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做好2020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
申报的国家标准项目应与各自领域标准体系相符合,做到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强化基础通用标准制定,减少一般性产品国家标准制定;强化新兴领域国家标准项目制定,增加前瞻性、引领性标准供给。严格控制国家标准增量,加大修订力度,鼓励对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修订。
(二)提升国家标准立项质量。
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前期预研,保障国家标准申报项目的成熟度,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申报时,应提供预研材料,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以及国内外情况进行说明。鼓励同步制修订国家标准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研制。
(三)畅通国家标准参与果道。
鼓励标准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鼓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联名申报国家标准项目,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强化应急标准快速立项。
针对疫情防控等公共安全方面的标准需求,采用快速程序,按照即报即审的原则,加快标准立项评估和报批审核,通过简化标准制定程序,强化公共卫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方面标准快速供给。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不断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支持仍需强制执行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尽快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消费品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制定一批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骚制性国家标准,对需要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同步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和相关的推荐性标准项目,并同步开展标准修订工作。
(二)疫情防控国家标准。
加快研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领域标准,积极推进疫情的应急处置、社会防控、防护用品、疫情防控物资及产业链配套设备、城市管理和恢复重建等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军民通用国家标准。
持续提高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支持军民交叉重复的标准整合。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基础产品、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军民通用国家标准制修订。
(四)国际标准转化国家标准。
瞄准国际提高水平,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探索建立国际国内标准同步转化制定机制,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加快装备制造业和消费品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项目立项,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应对重大公共事件、满足进出口贸易需求,支持优先开展一批重点领域急需的国际标准转化项目制修订。
(五)重点领域国家标准。
1.农业农村领域。
以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分级、农产品流通与农资供应管理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农业气象等为重点,制定农业全产业链领域标准。开展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渔业环境应急监测与生态修复、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生态农业领域标准制修订。以农村环境监测与讯舱、村容村貌质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厕所建设和改造等标准为重点,制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领域标准。制定村级事务公开、村级议事协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等农村社会治理领域标准、围绕警务、消防、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医疗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重点,开展农村公共安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2.消费品食品领域。
紧扣消费品安全要素,开展纺织品、家用电器、照明电器、家具、玩具等领域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基础通用、检测方法和重点产品标准制修订。针对技术进步、消费升级和市场细分需求,加强个性定制产品、智能产品、跨领域组合组装产品、产品售后服务等标准研制。加快儿童用品、老年人用品、助残用品等标准研制。开展消费品质量分等分级和评价标准、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标准制定。强化化妆品禁用、限用物质检测方法标准制修订。落实食品质量标准清理结论,加快引领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通用标准、重要食品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标准、质量指标检测方法标准以及食品加工质量控制管理与追溯标准的制定。加快医用防护产品、传染病诊断试剂相关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
3.装备材料与新兴领域。
落实《新材料标准领航行动(2019-2022年)》,重点推进碳纤维、生物基降解材料、石墨烯、稀土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快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标准升级换代,淘汰低端产品和落后产能。推动幕墙门窗、城镇燃气和供热等领域标准研制,满足城镇化发展需要。加强特种设备标准制修订。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制定,重点围绕智能制造装备、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业软件、高性能医疗器械、绿色包装、增材制造、农业机械等领域研发产业忽需的标准。研制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领械检测方法及方法质量控制标准,加强生物样本、工具晦、生物材料和生化检测等生物技术领域标准制修订力度。
4.信息技术与电工电力领域。
重点围绕5G、区块链、大数据、新型云计算、物联网、新一代人工智能、新型智慧城市、超高清视频、新型显示、虚拟(增强)现实、集成电路等新兴技术领域,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等网络安全领域开展标准研制。推动新能源发电并网、电力储能、能源互联网、港口岸电、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及装备标准研制。根据“华龙一号”国家重大工程标准化试点需求,开展“华龙一号”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等前瞻性技术标准研究。围绕安全和信息安全、车用操作系统、通讯协议、无线充电、大功率充电、燃料电池、高性能动力电池、动力电池回收私用等方面开展标准研制。
5.交通能源与资源环境领域。
围绕建设交通强国战略,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技术船舶、智能交通、交通安全、航空航天等重要标准研制;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支持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国土空间布局、新能源与能源清洁高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水、绿色产品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6.服务业领域。
持续推进生产性服务领域标准制修订,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快递绿色包装、可持续金融、逆向物流、即时配送、信用监管与评价等国家标准制修订。完善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体系,重点加强共享经济、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培训、幼儿体育、体育场地设施、旅游度假区、慈善机构等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设统筹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重点推进托育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与服务、国民体质监测、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国家标准研制工作。
7.社会治理领域。
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政务服务“好差评”、营商环境、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公共安全领域标准化建设,在应急管理方面,重点支持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社会安全方面,重点支持爆炸物品管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支持开展司法领域热点工作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标准体系,重点支持基础性、综合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六)标准样品。
围绕农业农村、消费品、资源环境、生物技术、装备与材料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和体系优化,重点研制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所需的纯度标准样品和基体标准样品。
(七)国家标准外文版。
大力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制定,对于有利于降低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出口向稳向好、促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合作、优化蓄商环境、构建双多边友好关系,以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国家标准项目,鼓励制定国家标准外文版,鼓励在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时同步申报国家标准外文版制定工作。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提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范围、立项依据等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征集、避选和申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三)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18个月,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24个月。
(四)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采取分类评估方式。制定项目应进行答辩、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原则上无需答辩。常规性评估会议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按计划组织进行,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应急项目等需求将增加专门场次评估。各有关方面应根据时间安排,做好项目申报、答辩等工作。
(一)国家标准项目。
国家标准项目需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1.网上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沟通协调的情况。
——疫情防控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标注“疫情防控项目”。
——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选择“军民通用”项目,并说明协调情况。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标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2)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3)预研材料。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项目申报书,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提供预研材料的内容包括: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产业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国内外标准情况等。
2.项目申报公文和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应由申报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扫描件。
(二)国家标准样品项目。
申报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
(三)申报材料格式。
国家标准及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申报材料格式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四)联系方式。
1.国家标准项目。
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联系人:程瑾瑞 庞晖(010-82260708,82262842)
电子邮件:chengir@ncse.ac.cn,pangh@ncse.ac.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811,邮编100088
2.国家标准样品项目。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徐大军 石雨婷(010-68486136,68483077)
电子邮件: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邮编:100048
国家标准立项采用随时申报、分类评估、定期下达的方式。
2020年计划下达四批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每季度末下达一批,即:3月、6月、9月、12月末下达。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安排集中下达,每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原则上为上一季度经过评估的项目,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急需下达的也可由专项计划下达。
(一)在研项目数量过多的技术委员会应主动减少新项目申报,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
(二)项目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标准制修订进度、资金使用、公开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国家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项目延期申请应在原计划完成时间半年之前提出。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规范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通过摊派、有偿署名、按出资排序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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