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河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典型案例(一)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2年06月24日 转载于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河市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典型案例,部分食品案件如下:
案例一:黑河市爱辉区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1月12日,黑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黑河市爱辉区某酒店餐饮工作人员在厨房内正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辣椒酱制作食品,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包装瓶内盛装的辣椒酱已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辣椒酱所制作的食品已由餐饮工作人员自行销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减轻处罚的内容,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北安市某熟食店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3月14日,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安市某熟食店店内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过期食品原料。经查实,该熟食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且采购食品的原料无进货票据、无进货查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减轻处罚的内容,给予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北安市某面食店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3月14日,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安市某面食店内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过期食品原料。经查实,该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且采购食品的原料无进货票据、无进货查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减轻处罚的内容,给予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嫩江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3月14日,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嫩江市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经营的酸辣牛肉面等六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减轻处罚的内容,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嫩江市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3月14日,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七星泡农场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经营的双汇鸡肉香肠等八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减轻处罚的内容,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逊克县某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逊克县某生活超市经营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报告显示该生活超市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减轻处罚的内容,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1.14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孙吴县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4月11日,孙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孙吴县某食杂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货架摆放销售的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过期后没有再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减轻处罚的内容,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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