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信息披露标准发布: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

由 原平台 在 2016年11月01日 转载于

全国范围内的P2P网贷行业信息披露自律规范终于定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10月28日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下简称《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下简称《规范》),并于10月31日下发给会员单位。其中,《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包括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


全国范围内的P2P网贷行业信息披露自律规范终于定稿。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10月28日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下简称《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下简称《规范》),并于10月31日下发给会员单位。

其中,《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包括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表示,希望通过信息披露使行业达到“三个透明”,即通过披露从业机构、年度报表、股东高管与平台经营等信息,达到机构自身透明;通过披露资金存管、还款代偿等信息,达到客户资金流转透明;通过披露借款用途、合同条文、相关风险以及借款人信用等信息,达到业务风险透明。


怎么披露?


根据澎湃新闻拿到的这份针对P2P网贷的《标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除了客观真实之外,信息披露需要充分披露融资项目风险及其不确定性。对于此前业内人士反映的部分信息涉密的问题,原则显示“拟披露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说明;拟披露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应就披露内容和脱敏方式事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协议约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曾经发布过一次上述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但当时定义和规范的披露指标只有86个,包括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澎湃新闻梳理发现,事实上正式《标准》中鼓励性披露指标比征求意见稿多了13个,但是在之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删去了3个指标。

这13个鼓励披露指标分别是从业机构人员数量及人员从业背景等信息、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信息、最大单户投资余额占比、最大十户投资余额占比、项目分级逾期率、金额分级逾期率、历史项目逾期金额、历史项目逾期率、累计逾期代偿金额、累计逾期代偿笔数、限额管理、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脱敏处理);而删去了的3个指标分别是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关联关系、资金流向信息、借款账户所属地区。

可以发现,《标准》的最终稿根据8月24日银监会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做了相应改变,比如特别提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信息以及限额管理。而在监管文件中,P2P网贷机构必须去地方金融办备案,且作出限额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借款金额分别不能超过20万和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及不同平台的借款金额分别不能超过100万和500万元。

对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规范》第十四条显示,从业机构应当“实质重于形式”,按照穿透式披露的原则,依照相应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在开展多项业务时,应同时遵照多个标准进行信息披露。


违反者如何惩罚?


《规范》中也有一些禁止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业机构不得进行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不得对不同产品做不恰当比较,如对于个体网络借贷项目、互联网理财产品等禁止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型基金等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做类比。
那对于违规互联网金融机构如何处置呢?

《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本规范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惩戒管理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

对于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员们来说,还有一段时间可以熟悉信披标准,文件提到,“对于本规范及对应业态的披露标准发布前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发布之日起满六个自然月后遵照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露;对于尚未入会但实质性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从业机构,遵照本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露三个自然月以上,并符合其他入会条件,协会批准从业机构入会;此外,支持未入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本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规范只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中的民间网络借贷机构信息披露作出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机构及其成员公司开展个体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业务的,则另行制定自律规范。

下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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