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0年07月21日 转载于 中国标准化

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我们起草了《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 电子邮箱:cbbzgz@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7月16日
附件一: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新闻出版(版权)行业技术进步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贯彻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适用、公正公开、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新闻出版(版权)标准体系,制定、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版权)标准,以及对新闻出版(版权)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和计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制定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协调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六条 鼓励新闻出版(版权)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鼓励新闻出版(版权)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检验检测机构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和产业发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第八条 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及在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标准化管理部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版权)标准注册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 第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制定其在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审批发布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指导、监督国家标准的申报和起草; (四)组织、指导、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批准和发布行业标准; (五)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标准实施,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适时复审; (七)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和管理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八)批准成立和管理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九)审议、决定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标准化政策、规划、计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二)对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国家标准相关工作,统一报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协调管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统一负责行业标准的编号与备案; (四)统筹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 (五)协调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工作; (六)落实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标准化政策、规划、计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三)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草拟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任务; (四)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审查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和报批材料; (五)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的制定; (六)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符合性测试等工作,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进行复审,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 (八)指导、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注册管理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承担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和标准化管理部门交办和委托的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建议; (三)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 (四)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的制定; (五)协助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承担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交办的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范围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标准化工作规划,提出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编制标准体系; (三)分析标准化工作需求,广泛征集标准立项建议,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 (四)开展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五)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信息反馈与评估,按要求组织标准复审,提出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矛盾等问题,以及标准修订、废止等建议; (六)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对外交流工作,协助开展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七)承担归口标准的解释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九)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十)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交办的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注册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标准化相关组织机构依据工作职能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制定国家标准要求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制定行业标准要求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按照本办法和《新闻出版(版权)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制定地方标准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推动地方标准制定。 第二十条 鼓励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新闻出版(版权)企业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的制定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标准发布后组织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和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密切配合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据标准对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协助各级政府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标准宣传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建立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新闻出版(版权)标准。 第二十九条 开展新闻出版(版权)有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未通过标准检验检测的,不得参加国家和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评奖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注册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标准化相关组织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制定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新闻出版(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xxxx 年x月x日起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原因 现行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底由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该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实际,亟待修订,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宣部,由中宣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因此,《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须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明确新闻出版新的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标准化法实施30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内容变化很大,被称为“大修”。2018年1月,修订后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增强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须对现行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和原则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是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本次修订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关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总结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闻出版行业发展与改革需要,同时借鉴其他行业标准化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修订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坚持与国家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协调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办法保持一致,充分吸纳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有关要求。 二是坚持与中宣部“三定”方案的业务范围和职能要求协调衔接,理顺管理机制,明确标准化管理部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职责分工。 三是坚持与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实践和发展需求协调衔接,明确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修订过程 本项修订工作列入中宣部2019年立法项目计划,由中宣部出版局负责牵头组织,印刷发行局、版权管理局参与;具体工作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标准化所承担,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出版物发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 2019年3月,《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修订工作组成立。工作组在充分吸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新闻出版标准化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增删、补充、完善,形成《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讨论稿)。修订期间,工作组组织召开了5次专家研讨会和数次工作组会议,广泛听取新闻出版行业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及出版企业等专家意见,多次对管理办法的讨论稿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修改。2019年9月,形成《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省(市、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50条反馈意见,其中包含28条修改意见。经工作组研究讨论,采纳11条修改意见。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办法名称进行了调整。 参照新闻出版其他法规的做法,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调整为《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是修改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厘清组织机构间关系,明确职责分工。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调整为: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标准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业务范围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新闻出版(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范围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新闻出版(版权)标准注册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标准化相关组织机构依据工作职能开展标准化工作。 三是明确新闻出版(版权)标准的类别、制定主体及层级定位。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体系调整为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五类构成。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各级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团体、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 在此基础上,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团体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新闻出版(版权)企业根据需要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四是提高对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制定工作和标准质量的要求。 规范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规定标准应当在借鉴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标准立项、编制等工作。同时,强化标准质量要求,规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五是完善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机制。 1.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2.支持社会参与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鼓励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团体、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3.推动新闻出版(版权)国际标准化工作。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和产业发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六是增设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监督制度。 1.补充建立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规定开展新闻出版(版权)有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2.补充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是补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补充规定在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制定阶段,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新闻出版(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修订说明
您是这篇文章的第352个读者。
我的资讯收藏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