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河池市公布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案件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3年04月26日 转载于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河池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列入年度食品执法工作重点,围绕餐饮外卖点餐、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等重点环节,将纠正与查处有机结合,重点查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从严从速查处14起违法案件,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
案件通报
巴马瑶族自治县
1
2023年3月22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羊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
2023年3月22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
2023年3月26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某土菜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设专用留样冰箱。现场发现就餐区内餐桌上有一桌2人食用结束的餐盘内剩余较多菜,经过与厨房刚切好的一盘烧鸭比对,与餐桌上已食用的烧鸭分量一致,负责人告知该饭菜为司机和导游2人食用,服务员在点餐前未告知菜量,未提醒客人少点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
2023年3月27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某小吃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5
2023年3月27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6
2023年3月27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某美食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7
2023年3月30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某狗肉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8
2023年3月30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某烧烤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东兰县
9
2023年4月12日,东兰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夜宵摊点整治暨经营场所噪音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对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2023年4月12日,东兰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夜宵摊点整治暨经营场所噪音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对某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
2023年4月12日,东兰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夜宵摊点整治暨经营场所噪音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对某餐饮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
2023年4月12日,东兰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夜宵摊点整治暨经营场所噪音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对某酒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
2023年4月13日,东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厉行节约、防止餐饮浪费”随机查餐厅活动中,依法对某田螺煲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宜州区
14
2023年4月11日,宜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厉行节约、防止餐饮浪费”随机查餐厅活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餐饮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第七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第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制止餐饮浪费,从你我做起,市民发现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者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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