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2年04月08日 转载于 天津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天津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细则》将于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细则》所称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其中,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是指农村集市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流动食品经营者。

 

  《细则》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种类的食品:(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二)保健食品;(三)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酿酒、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制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

 

  《细则》明确,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申请备案,在申请食品摊贩备案时,应当填写《食品摊贩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三)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应当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经营地址门面正面、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照片;(四)早餐车(亭)摊贩应当提供早餐车(亭)的照片和政府相关部门允许摆放区域的证明。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申请备案。

 

  依据《细则》,市场监管所以所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放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有效期五年。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如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10日内注销原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并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重新备案的,视为未备案。

 

  食品摊贩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25m以上距离;

 

  (二)早餐车(亭)摊贩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的早餐车(亭)内经营,严禁超区域、超时限经营,严禁私自配备车(亭)或摆设摊棚;

 

  (三)经营场所不得兼用个人居住,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存放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或不洁物;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处置符合相关规定;

 

  (四)具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以及防腐保鲜、防蝇、防污染和垃圾收集等卫生设施;

 

  (五)按照备案证明标注的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

 

  (六)在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公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七)建立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保存供货方资质证明及相关凭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中产生交叉污染和过期变质;

 

  (九)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工具,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餐饮具应当清洗消毒后使用;

 

  (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应对手部进行清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食品时,应采取工具或货款分开方式售货;

 

  (十一)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除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部装修材料应当坚固耐用、易于维护和保持清洁;地面采用平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墙壁应用光滑、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铺设到顶;天花板采用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装修或涂覆;

 

  (二)食品制作场所应与制售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现场制售非植物性冷食类食品、非发酵豆制品等易腐食品时,应当设置密闭专间;制售自制饮品、蔬果拼盘的,应当设置加工专区;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应配备独立的空调、紫外线灯、冰箱(或冰柜等)、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和脚踏式垃圾桶。

 

  《细则》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同时,根据食品摊贩的备案经营项目、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关报道:天津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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