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领域第八十批)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3年03月31日 转载于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年以来,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年以来,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01


  滦南县发财小吃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2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滦南县发财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餐桌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就餐场所内没有张贴或者悬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且当事人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造成餐饮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22日对该饭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就餐场所仍未张贴或悬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且当事人以向顾客推荐特色菜的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致使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馆陶县占轻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2月27日,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占轻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用餐已结束的两个包间餐桌上摆放的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当事人在接待消费者时,仍然存在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内丘县小崔农家菜馆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1日,邢台市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内丘县小崔农家菜馆在经营活动中误导消费者超过食用量点餐造成浪费行为,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河北赣昌餐饮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1日对河北赣昌餐饮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在其一楼大厅未张贴任何反食品浪费标识,在饭店后厨垃圾桶内,发现一袋未加工可食用、形态完好的荷叶饼,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食品浪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香河穆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穆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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