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制定《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由 原平台 在 2018年02月01日 转载于
为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的用餐安全,教育部会同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研究制定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日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向师生员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本规定所称的集中用餐包括学校食堂供餐、从供餐单位订餐和外购预包装食品等学校集中向师生员工提供食品的方式。
《征求意见稿》强调
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关键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
《征求意见稿》规定
食堂禁止采购、存放、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野生蘑菇、发芽发青土豆、鲜黄花等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原材料;亚硝酸盐等。高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植物性食品、预包装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糕点、现榨饮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专间。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两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存放需超过两个小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再次利用时,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每种食品成品应当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保存48小时以上。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高风险食品成品、冷荤菜应当按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导致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情形,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餐活动,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指出
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发布、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
学校违反此规定,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追究。
据中国食品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相关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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