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诉争印证WTO争端解决权威性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2年03月02日 转载于 中国商务新闻网

世界贸易组织(WTO)仲裁小组1月26日发布决定,对中国诉美国的反补贴措施的贸易争端(DS437)作出裁决,“依据WTO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DSU)第22条,中国可以向WTO申请不履行每年最多不超过6.45121亿美元对美减让义务。”虽然从WTO裁决的支持金额上,约为中国根据DSU申请额(24亿美元)的约25%,但WTO的此项裁定,无疑肯定了由于美国违反对WTO的承诺,而造成了中国企业利益损害的事实,为维护多边经贸体系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合理性释放出积极的信号。

         从WTO网站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争端的发展过程。十年前的2012年5月25日,中方在WT0要求与美方就美对华部分产品实施反补贴税措施与美进行磋商。中方质疑美方在征收反补贴税过程中启动调查、进行调查、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提出质疑,并质疑美方将政府多数所有权的企业视为“公共机构”的标准。中方认为,美方的做法违反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六条、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SCM)第1.1、2、11.1-3、12.7和14(d)条,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可见,中方向WT0提出的磋商,不仅是因为涉案企业和产品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而且更是有关的规则形成过程。WTO的裁决报告认为美方确定公共机构的方法与WTO的规则不符。相反地,如果中方在面临美方扩大化使用反补贴措施的行为不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承担加入WTO时承诺履行的义务,将可能对未来其他更为广泛的贸易活动带来实质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尽管此项争端发生于中美两成员方之间,但在2012年9月WT0成立专家组时,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盟、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俄罗斯、土耳其和越南这些全球主要经济体都保留了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进程的权利,沙特也在随后加入进来。

         2013年4月,专家组通知WT0,预计在2014年1月前将最终报告提交各方。但因为问题的复杂性,报告实际于2014年7月提交。此后,中美双方均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在2014年年底完成报告。作为两审终审制的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决定应由各方执行。此时,距离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停摆的2019年12月11日还有近五年时间。2015年2月,美国通知WTO,打算尊重并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但需要一段合理时间来执行。WTO总干事应中方请求对执行期限进行仲裁,仲裁员裁定的合理期限于2016年4月1日到期,但美方未执行。因此,2016年7月,中方根据WT0的规则要求成立合规小组,该小组在2018年3月完成并分发了报告。4月,美方要求对合规小组报告的某些法律问题作出解释。2019年10月,中方请求授权,因美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遵循WTO裁决,暂停减让义务,美方提出反对。从整个流程来看,此次中方对美方反补贴措施的不当经历了两轮裁决和两轮仲裁,历经十年,颇多不易。特别是,其间发生了在美方执意阻挠上诉机构法官人员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被迫停摆的情况,给多边经贸体系的有效运转蒙上了阴影。数据显示,加入世贸组织20年来,中国一直都是WT0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者和践行者。截至2021年12月10日的20年间,中方共起诉案件22起,被诉案件47起,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190起,已成为WT0争端解决机制最主要的使用方之一。伴随贸易规模的持续增加,中国与全球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和复杂,产生矛盾与冲突并不奇怪。但是,中国并没有因为连续20多年受到来自各方的反倾销、反补贴和特殊保障等贸易救济措施就从多边经贸体系转身离开,而是遵守入世承诺,与相关方探索能够有效实现WTO基本理念与目标的有效路径与规则。

       当然,多边经贸机制远非完美。对于已有着20多年历史的WTO而言,贸易活动的广度和活跃程度都已经今非昔比,新的贸易方式和贸易内容不断涌现,与贸易相关的制度性环境也在发生持续变化,国际经贸规则需要通过对话与磋商来完善。有关争端解决机制是否作出超出其授权的裁决的质疑一直都有,但类似美方采取直接措施,使得争端解决机制失效的做法并不可取。在全球经贸体系下,只有各方采取积极的、合作的行动,才有可能形成更为合理的规则空间,在充分发挥经贸合作对经济社会增长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保护消费者和相对弱势的经济体或市场主体的利益。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对全球经贸活动提出了巨大挑战,需要各方在发展中更多考虑其他方的健康诉求。

      2022年1月31日,欧盟在WTO对中方提出了争端解决请求,WTO建立了DS610案件。欧盟认为中方违反了

在货物贸易总协定、贸易便利化协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承诺,对中国与立陶宛的双边贸易、相关金融服务造成了阻碍。欧盟作为代表其所有成员国,处理WTO相关事务的主体,在WTO中发起贸易争端解决诉求是其基本权利。按照相关流程要求,中欧双方在由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之前,会先开展双边磋商,对申诉方提出的问题寻求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可行方案。在WTO上诉机构停摆之后,中方和欧盟都加入了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根据该项机制,参与方将利用仲裁作为临时上诉仲裁程序,即便双方不能通过磋商实现和解,还可以在经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裁决后,由IPPIA的仲裁机制形成有执行效力的终裁。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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